别找了,三大类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已经为你准备好!

企业所得税汇缴中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令广大会计人整不清楚、记不住,备受困扰。不过别慌!快来抱紧会计家园的老师们!今晚的会计家园20:00直播课《汇算清缴时各费用的扣除比例》,老师将为大家详细讲述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绝对实用!

 

大家都知道税前扣除比例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第二类、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第三类、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第一类 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1、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3、手续费与佣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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