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个小伙,业务员,为人挺好的,主要工作是全国各地联系客户,洽谈业务,不时还给财务部带点各地的小特产,这次小伙出差回来拿着了报销单,里面是自己出差时的火车票、汽车票、打车的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单据,下面还附上了一张补贴单,上面写着:按公司规定,出差补助为100元/天,共计10天1000元,此项目是无票的。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财务和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呢?这种没有发票的补助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补助是否应计入当月薪资代扣个人所得税呢?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公司机构所在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等。企业为控制差旅费开支,简化差旅费报销手续,有票的开支,比如车费、住宿等都按实报,只要在公司出差标准内都可以,但是出差在外的餐费并不能取得发票,那么公司按规定给予每天100元的补贴。
我们先来看下税收法规相关规定: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公司按出差天数每天补助100元符合文件第(4)条规定,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如果差旅费补贴替代了部分费用(如市内交通费、餐费、通讯费等)且与实际相比没有明显偏高,应当可以所得税前列支并且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所有费用据实报销,所谓“补助”为净得,不可以直接税前扣除,视同工资扣除,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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