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大征期有变!新电子税务局、会计监管平台上线、印花税新政等!

    2024年10月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按时完成申报!另外,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财税最新政策及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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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电子税务局APP上线!

    全国统一了!

    为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指尖办税体验,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APP(简称“新电子税务局APP”)全面上线,方便大家随时随地掌上办税,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新电子税务局APP?

    新电子税务局APP是全国统一的移动办税平台,一次登录即可办理全国各地发生的涉税业务,如简易确认式申报、税费缴纳、代开发票、发票开具、发票信息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信息报告及变更等业务。

    二、如何下载新电子税务局APP客户端?

    可通过各大APP应用市场搜索“电子税务局”下载。

    三、如何登录新电子税务局APP?

    如您已经在网页版电子税务局注册过,可以使用自然人账号直接登录。如是新用户,则需输入用户身份信息,通过人脸识别验证进行实名认证注册。

    四、登录方式

    新电子税务局APP提供以下四种登录方式:

    账号密码登录、扫脸登录、短信登录、指纹(面容)登录

    五、身份切换方

    纳税人用个人身份登录后,根据办税需求,可通过首页右上角选择“身份切换”,可以切换相应企业或相应身份;企业身份也可通过上述方式切换至个人身份办理涉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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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统一的会计管理

    平台上线!

    9月2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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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提取: 

    1、全国统一平台主要功能 

    全国统一平台立足会计人员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会计法规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会计管理工作学习交流三项目标,共开发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人员属地关系调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优秀考生管理、会计职称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会计人员奖惩登记管理、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管理、会计法规制度宣传、会计法规制度培训、会计管理工作动态、会计管理队伍建设等12个业务模块百余项功能,基本涵盖了各类会计人员服务管理事项。 

    全国统一平台由会计人员信息汇聚平台升级为会计人员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全程嵌入系统,实现用户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同时,完成统一门户建设、单位功能开发、历史数据清理等相关工作。后续还将结合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需要,持续丰富完善其他功能。

    2、全国统一平台上线使用

    全国统一平台使用网址https://ausm.mof.gov.cn主要服务会计人员(含报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财政部门(包括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等)、用人单位三类用户群体。自2024年9月26日起,各级财政部门、国管局等均在全国统一平台办理业务。

    全国统一平台于2024年9月26日上线试运行,2025年1月1日正式运行。

    财政部此次通知,标志着国家对于会计的全国统一管理越来越规范透明。各位会计同仁们,一定要注意自身职业风险及信用管理,千万不要参与违法事情,比如做假账、两套账、偷税逃税、虚开发票等等;会计证书不要随意挂靠;离职后,一定要及时变更财务人员信息。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连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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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申报期可享受前三季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政策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注: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申报时点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可以在7月申报期、10月申报期和年度汇算清缴三个时点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每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其盈亏情况、研发费用核算情况、研发费用金额大小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享受方式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

    四、填写申报

    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明细行次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对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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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最新政策

    10月1日正式执行!

    1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关于政策适用的范围

    (一)本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二)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

    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三)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本公告所称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五)本公告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六)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27日

    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关于政策适用的范围

    (一)本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二)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

    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三)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本公告所称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五)本公告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六)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27日

    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关于政策适用的范围

    (一)本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二)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

    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三)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本公告所称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五)本公告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六)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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