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群里有朋友问,付给某个人的咨询费,共10000元,分20天每天打500元,可以不要发票入账吗?可以不交个税吗?有没有税务风险?
01 分拆支付劳务报酬 有税务风险! 风险一: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核定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采用此种支付方式,无非是想利用税法中“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可以不取得发票就可税前扣除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等规定: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深圳市为500元)。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虽然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已经满足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深圳市为500元)小额的标准,但对于如何认定“零星”交易,目前税法并没有具体次数标准。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在核查时,认定该项业务不属于“小额零星业务”,则该笔支出在没有发票的前提下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风险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对企业来说,如果采用此种支付方式,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是不符合税法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20天内连续收到咨询费,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企业应按照100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500元多次进行申报。
02 企业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 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 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形。 情形一: 企业直接在人才市场聘请一位程序员,帮助企业完成一个小程序的构建,为期2个月,共支付报酬10000元。 此情形下,兼职人员按次取得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因此,企业应当取得该兼职人员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情形二: 企业直接在人才市场聘请一位兼职会计,帮助企业每月进行账务处理,每月支付报酬1000元。此情形下,兼职人员每月取得报酬,是不是每次都必须取得劳务费发票呢? 根据前面所说,如果双方属于“劳务(非雇佣)关系”,则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则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以工资表的形式列支。 一般情况下,兼职人员往往工作时间灵活、报酬不固定,不受单位的管理,与单位的经济、人身从属性较弱,大部分为劳务关系。但若员工名为兼职,实际上与一般的劳动者无异,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劳动合同,则应视为劳动关系。 03 个税计算时, 综合所得税率及所得计算 (一)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年度汇算的,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汇算。 (二)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项目 具体规定 专项扣除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简称“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支出 依法确定的 其他扣除 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个税年度汇缴清算时,需要缴纳的个税=(综合收入-基本费用-“三险一金”-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他合法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03 其他所得的计算方法 (一)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三)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 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包括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问:财产租赁所得与4000元如何比较? 在确定费用减除800元还是20%时,是用收入减去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和修缮费用后的余额与4000元作比较。 (四)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五)偶然所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由畅捷通好会计整理发布,素材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畅捷通易代账、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中国会计报等。内容仅供学习交流,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这里的综合收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对于我们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说,在年度汇缴清算时需要全额计入。不过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企业实际已经发放的工资,而不是应该发放的工资。对于这一点,企业的财务人员,在申报个税时要做到心中有数。
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阶段与年度汇缴清算阶段的计算公式不同。在预扣预缴阶段,劳务报酬的收入不同,可以扣除的费用也是不同的,具体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而在汇缴清算阶段,劳务报酬可以扣除的费用就是20%,和劳务报酬所得具体金额并没有关系。
稿酬所得按照实际收入额的80%计入综合所得,同时稿酬所得在减除20%费用的同时,还可以享受70%的优惠。即按照稿酬所得的56%,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是按照实际收入额的80%计入综合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