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收到的预收账款
1、增值税
纳税义务已发生,正常纳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发票开具
根据经营项目,正常开具发票
3、财务、所得税
依据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财务不确认收入,不交所得税。
4、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如为建安企业异地项目的预收账款则在异地预缴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二、房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账款
1、增值税
纳税义务未发生,但要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发票开具
房产公司收到预收账款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能按正常方式开票,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本):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项目编码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财务、所得税
依据会计准则,国税发【2009】31号,财务不确认收入,所得税按预计毛利率预缴。
4、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相关政策: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
2)、房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销售“充值卡”收到的预收账款
1、增值税
不交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发票开具
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本):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编码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财务、所得税
依据会计准则,国税函[2008]875号,财务不确认收入,不交所得税。
4、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四、其他情况收到的预收账款
1、增值税
纳税行为未发生,未开票的无需交税,已开票要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发票开具
未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不应开票,如先开票则应同时交税。
3、财务、所得税
依据会计准则,国税函[2008]875号,财务不确认收入,不交所得税。
4、账务处理
未开票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已开票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