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大长假已过,大家都陆续投入到原本的工作当中。
但是有一部分人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尽管在国庆欢庆期间,也还是要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无法享受到假期的悠闲。当然企业单位对于他们也会按照国家标准,给予一定的加班补贴。
这几天群里有会计朋友问国庆期间加班费应该如何入账,我们来看一看财务上的处理。
像是国庆节当天,属于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可以拿到3倍的加班工资,假设国庆节可以拿到1800元的加班费,在做账的时候应这样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800元
贷:银行存款 1800元
(注意:加班费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要计入福利费项目)
提醒一:加班费,别忘了申报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加班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二:加班费,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由于加班费属于“职工薪酬”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提醒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工资才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提醒四:加班费,跟过节补贴费不一样
加班费,可以明确计入“职工薪酬”中的“工资薪金支出”,但是过节补贴费,应该区分情况处理:
(1)对于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过节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性工资确认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不能同时符合合理性工资确认规定的过节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在税前扣除。
对于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的过节福利性补贴,应该这样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800元
贷:银行存款 18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