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亮点很多,包括: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规范,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国家出资公司等各个方面。
作为财务,我们不仅要及时了解这些变化,更应关注这些变化会带来哪些风险!
1 认缴制变为限期五年内实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补充:对于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企业,出资期限超过新法规定的,应在三年过渡期内逐步调整至新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一句话解析:以前出资期限随便写,多久出资都可以,现在必须5年内交齐。杜绝空手套白狼! 2 新增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句话解析:增加责任人,大家都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3 新增股权、债权等可作价出资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句话解析:股权、债权也可以用来出资了。 4 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句话解析:股东可以看会计做的凭证了!以前不让看。还有对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复印、查阅权。 5 新增违法减资法律后果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新增简易注销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新增强制注销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8 新增股东催缴失权制度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可以载明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少于60日。第二,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的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第三,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第四,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主要可以提起公司决议纠纷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一句话解析:股东不按期出资,书面催缴后,宽限期内还没有出资,那自动丧失未出资股权。 9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一句话解析:虽然没到出资期限,但如果欠款还不上,股东要提前出资。 10 增加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句话解析:无论是母子公司,还是兄弟公司,滥用权利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