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临近,各家公司都在积极筹备年会,一来搞劳自己员工这一年的辛苦劳动,二来也让客户感受一下来自公司的关怀。那大家在奖金拿到手软的时候千万别忘了还有个税这个事。下面就来介绍一个真实案例希望大家重视。
山东某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注册资本上千万美元,登记注册类型为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的公司。
一、事情经过
该单位2012年购买礼品并在年会上抽奖发放,金额192000.OO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本单位职工绩效考核奖金3330.00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2013年购买礼品并在年会上抽奖发放,金额52000.00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发放双薪及考核奖少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2014年发放双薪及考核奖,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该单位2012年应按“偶然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38400.00元,按“工资薪金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3225.00元;2013年应按“偶然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0400.0O元,按“工资薪金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1761.31元;2014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1339.47元。
二、有关单位的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的2012年个人所得税41625.00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22161.31元及2014年个人所得税11339.47元,责令限期补扣补缴。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2012年个人所得税41625.00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22161.31元及2014年个人所得税11339.47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7562.89元。
文章来源:小陈税务
小编看完心里也是五味杂陈,明明是一件皆大欢喜的美事,最后却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实在是得不偿失。所以在此提醒各位,一定一定要遵规守法,合理避税,欢欢喜喜过个大年!